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寝室管理工作,创造一个“整洁、安全、便利、文明”的良好育人环境,依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都是学校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1、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寝室。
2、公寓内的设施不得自行拆卸、调换,床位不得自行随意组合。如进行寝室调整,寝室内的公物不得随意调换和损坏,违者予以罚款,损坏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公寓内供水、用电等设施均由学校统一配置、安装,学校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应做到随手关好水龙头、人走灯熄,晚上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关灯就寝。
第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学校对其所住寝室进行验收,验收后,学校收回该寝室,学生不得再留住。有特殊情况,应报经学院学工部门同意,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另行安排。
第五条 学生的住房和床位应由学院学工宿管部门统—计划、统一安排,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和强占。如有违反,属组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个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出入公寓必须携带有关证件,主动配合寝室管理人员和值班员的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
第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休息时间,学生寝室在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
夜间关门后回寝室者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具证件,如实登记方可进入。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第六、第七条规定,对无理取闹或假报姓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上课、午休时间、晚熄灯后,公寓概不会客。学生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寝室,女生在自习时间、午休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寝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人内。严禁男女混宿。
第十一条 遵守学生公寓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准在寝室楼道内大声喧哗、吵架、斗殴、酗酒、打球;上课(自习)时间和熄灯后,不允许在寝室或楼道内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不准在寝室和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已安排有床位,又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限期回校住宿。
第十三条 统一参加学院、系安排的早锻炼和早晚自习时间。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寝室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炉、取暖器等,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违者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注意防火、防盗,严禁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人寝室,严禁在寝室和楼道内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者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现金、存折、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爱护消防设施。对损坏公寓内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或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在寝室内摆摊设点,或直销、代销、传销等方式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违者除没收实物外,并予以罚款;态度恶劣不服管理者,移送院保卫部门处理,如系本院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不准翻爬寝室围墙,因未携带或遗失寝室钥匙而不能人室者,应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领取备用钥匙,不得擅自撬锁或爬窗。
第十八条 探亲访友者,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人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寝室。
第十九条 严禁一切扰乱寝室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不准在寝室内张贴大小字报,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各系应设立学生安全员,并根据本规定,拟定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内务卫生
1、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打扫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班制。
2、寝室卫生每日打扫两次(中午:12:30--1:30;下午:4:30--5:30)。清扫出的垃圾置于门边或垃圾篓里,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扫出室外。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
3、除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外,寝室内的床上用品统一要叠放齐整,各种日用品摆放始终有序,衣服、鞋子挂(摆)放成行,桌上床面无杂物。
4、学生离校实习,或寒暑假期间,必须认真整理内务、打扫寝室。
5、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从每学期的第二周开始,期末提前两周结束。各系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系寝室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文明卫生活动中评选文明寝室的重要依据,并计入每位学生在本学期综合考评总分。学生工作处每两周按各系寝室总数的20%进行抽查,并依据每个学生每年抽查总分评出文明卫生活动的先进系;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
1、不准在寝室墙面、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除干净,无责任人的则由与印痕或污迹邻近的寝室负责清除。走廊、墙面、地面卫生状况打分直接计入文明卫生活动的评比总分。
2、严禁往走廊、楼道或窗户倒水,倒剩饭莱,扔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严禁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塑料容器、一次性饭盒等)扔进水池、便池。
3、公共卫生由清洁工或勤工助学学生打扫,维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全体学生均有义务进行维护和监督。
4、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大小便后应及时冲冼。
5、严禁将一次性饭盒带进公寓。
第二十三条 任何在校住宿的学生均有义务自觉接受学院、系等各级部门的文明检查和抽查。拒绝检查者,除对该寝室以零分计外,还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寝室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文明、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打麻将、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习和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内收看电视,收听音乐(除学校安排节目外)、玩电脑游戏、看光碟等,违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寝室观看、收藏、传播淫秽书刊、录象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书刊、制品外,还要对当事人及参与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准在寝室墙面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面,不准讲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寝室的管理信息(含通知、通报、布告等)不得任意涂改或撕毁,违者处以罚款,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依据规定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规定无处罚规定的,依据《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遵守本规定,并在开展寝室文明卫生、寝室文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开展文明寝室月活动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精神,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