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概念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
(5)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① 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 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⑧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⑩ 其他贫困家庭。
4、贷款用途和贷款额度
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5、贷款期限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7年,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校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6、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7、贷款利息
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8、生源地为:上饶、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市等6市50个县(市、区)江西省农信社承办。全国其余县(市、区)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贷款申请。
9、还款须知。
①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详见正常还款流程图)。
②提前还款。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 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详见提前还款流程图)。
③逾期还款。每月 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下一个 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个 20日的罚息。
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