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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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0/2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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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根据团建创新的原则,成立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其职责是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根据党章和团章规定,条件成熟的社团应认真做好党建和团建工作。

第五条 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是院级社团,面向全院招收会员并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监督考核、账册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指正式注册的院级学生社团,其管理办法由各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院团委、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所设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干部队伍,不属于学生社团范畴。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是:发起人申请、发起人所在各系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推荐、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并报院团委和校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以下类别: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社会实践类;文娱体育类; 志愿服务类;综合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满18周岁)、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无任何不良记录;

2、有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名符其实,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其全称应冠以"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字样,在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一批(至少三个)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的骨干成员;

5、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规校纪等规定和要求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有不良记录、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无行为能力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根据科研项目或各类大赛项目成立项目性社团,鼓励以任选课授课老师为指导老师,以任选课选修者为会员成立社团。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检查结束之日起十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将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结果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布。

第十七条 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以社团联合会选拔产生,也可以在社团成员中选拔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其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有权按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会员在本社团内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开展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负有履行本条例和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是该学生社团的第一责任人,应带领各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学生社团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只得对全体会员注册一次,且每学年招新后,必须召开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注册情况、所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并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有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退会和被开除的会员对该学生社团的财产丧失处分的权利。

第五章 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罢免,并任命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社团不得擅自更换负责人,如要更换必须经过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任命。对擅自更换负责人造成财务、人事混乱,严重影响社团正常活动的,将由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不良记录的;

3、曾因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4、已在其他社团、学生组织担任负责工作的;

5、在学生当中口碑较差的,学习补考科目多的;

6、其他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向学生社团提出聘请指导老师(在本校范围内)等方面工作的要求,并提供服务;

3、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了解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5、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检查。

6、定期举办社团干部业务能力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学生社团的监督方式包括:接受举报、信息收集、例行抽查、定期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开展活动时社联派员监督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有赞助商冠名的活动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章社团财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来源:

1、学生社团收取的会员费;

2、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

1、社团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团自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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