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增强学生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都是学院财产,爱护公物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广大学生应自觉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合理使用公物,自觉抵制和勇于揭露损坏公物的不良行为。
二、学院学工处提供公寓住宿学生花名册,后勤管理处对公寓寝室内的学院所有财产逐一进行登记、管理和维护。
三、对于寝室内的学院财产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财产使用的过程中损坏分为二类,即:非人为损坏,人为损坏,维修费、赔偿费按学院后勤管理处制定的财产维修价目表收取。
四、自然损坏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损坏属非人为损坏,不收维修费,但必须有事实根据,并有寝室长、层长、栋长三方签字。人为直接、间接使用不当造成的公物损坏,实行收费修理或照价赔偿。如属蓄意破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按学院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公寓寝室内如有公物损坏,应在三天内办理报修手续,属非人为损坏的在公寓值班室填写报修单;属人为损坏的,由学生个人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报修手续。对损坏不报者,后勤处维修人员有权上门维修,收取维修费,并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寝室内共同使用的公用财产如有损坏,如责任不明则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属个人使用的学院财产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七、公寓及寝室内的公用物品主要指:门、窗、玻璃、供水、供电器具、通讯设备、电视机、电风扇和家具等。
八、维修费及赔偿费用从学生所缴纳住房设施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够由现金补足;押金有剩余,在学生毕业办理寓校手续时退还其本人。
九、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禁止违章用电,对违章用电者由学院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