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院决定按学年度在学生中进行评优工作,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及在学院特色办学活动中起到推动作用的优秀大学生授于荣誉称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优类别
学生评优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标兵兼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兼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条 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评优考评对象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参加各类评优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爱国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星级寝室创建活动中,所在寝室为三星级以上寝室;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综合素质考评至少名列本班级前40%,无补考重修现象;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5、遵纪守法,文明诚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受处分现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第四条 评优具体条件
(一)符合第三条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好学生标兵”。
1、德、智、体、美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实践创新能力强,学年内获两次特等奖学金;
2、德、智、体、美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实践创新能力强,获一次特等、一次一等奖学金;并且学年内在省级以上各类科技活动和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二)符合“三好学生标兵”条件,同时又担任了学生干部,并在班级创优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经所在组织考核优秀者,可评为“三好学生标兵兼优秀学生干部”。
(三)符合第三条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好学生”。
1、德、智、体、美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实践创新能力强,学年内获一次特等、一次一等奖学金;
2、德、智、体、美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实践创新能力强,获两次一等奖学金;并且学年内在省级以上各类科技活动和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3、德、智、体、美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实践创新能力强,并且学年内在国家级以上各类科技活动和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国家专利。
(四)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同时又担任了学生干部,并在班级创优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经所在组织考核优秀者,可评为“三好学生兼优秀学生干部”。
(五)符合第三条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学年内担任寝室长以上的学生干部;
2、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经所在组织考核优秀者。
3、学年内无补考、重修,两次获得奖学金;或只获一次奖学金,但在校级以上各类活动和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者。
4、评选指标:每班限推1名;在优秀班级建设中,学年内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班级”的班级,每班可推3名;学年内只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班级”的班级,每班可推2名;学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级,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所属系级和各职能部门所属的学生组织的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可按不超过该学生组织成员总数的5%的比例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六)符合第三条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1、热心从事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在宣传报道、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获得系级及以上奖励者;
2、学年内无补考、无重修。获一次以上奖学金者可优先推荐;
3、评选指标:每班限推2名。在优秀班级建设中,学年内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班级”的班级,每班可推4名;学年内只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班级”的班级,每班可推3名。各所属系级和各职能部门所属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可按不超过该学生组织成员总数的10%的比例参评“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五条 同一学生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兼得上述多种评优荣誉(已注明的除外),如在院、系、班同时获得不同评优类别情况下,保留荣誉较高的类别。
第六条 评优时间及程序
(一) 评优时间
每年的十一月上旬进行,十一月底之前上报学工处,逾期不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十二月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 评优程序
1、班级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上报系;
2、系审核后,将优秀学生名单打印稿在系内张榜公示一周,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系反映(逾期不受理),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给学生反馈结果。
3、经公示无异议后,优秀学生名单由系核准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上报学工处。
4、各职能部门所属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名单由各职能部门核准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报学工处。
5、学工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各系组织填写个人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评优组织领导
1、评选以系为单位进行,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2、经学校审核,凡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已得荣誉,并示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其名额不另行替补。
第八条 评优奖励
1、对获得以上各项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2、评优登记的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