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要求,为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为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审对象和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特别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为我院普通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且无重修、补考和不及格现象;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评选方法。
(一)各系应广泛宣传使国家奖学金政策落实到每个班级,并积极组织申报。
(二)申请学生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获奖证书原件。
(三)各系由主任、团总支书记负责成立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初选和推荐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少于9人,包括各系主任、党团书记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
(四)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小组按下表中获奖情况给于相应的打分。
序号 |
奖金名称 |
每次获奖分值 |
备注 |
1 |
普通特等奖学金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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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一等奖学金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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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础课奖学金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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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课堂奖学金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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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级竞赛奖励 |
12分 |
最高奖项12分,每降低一个等次减1分。 |
6 |
国家级竞赛奖励 |
15分 |
最高奖项15分,每降低一个等级减一分 |
(备注:以前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不在省级获奖情况加分之列)
(五)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小组按上表要求打分后,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序,并根据学生专业排名次序决定候选名单。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省资助中心分配给我院的名额,按照各系人数比例等情况进行适当分配推荐指标。
第五条 评选推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1、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将各系选定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名单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按分配实际指标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2、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将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名单(含候补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上报。如有异议由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若批准名单中有人被取消资格,则由候补人员按顺序递补。
3、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举报电话:0792-4379853,网上举报网址为:lcg1213@126.com 。
4、凡被确定的推荐人选,请各系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统一报学生资助中心(学工楼102室),并将《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和《各系国家奖学金考核打分表》电子版发至学工处。
5、各系在评选过程中做好与其他奖、助学金评选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评选。同一学年内,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特困生奖学金。
第六条 时间安排
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