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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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0/2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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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规范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对学生公寓计算机安装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分别对不同年级学生执行不同的规定,其要求具体如下:

1、大学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购买电脑,专业学习需要的,必须由系集中申请,办理;

2、大学二、三、四年级可以申请配备电脑。

第二条 学生配备电脑的程序

1、必须经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书面同意;

2、经所在系审核批准;

3、持单据或证明到学工处办理登记手续;

4、到学院党政办报备。

第三条 学生申请接入校园网以自愿为原则,已接入因特网的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网络仅适用于教学,科研和个人日常事务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向其它用户提供商务或信息服务。学生上网时不得使用扬声器,不得高声喧哗影响其他同学,要严格遵守上网作息时间。

第五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发布,传播反动或不良的信息,登入非法网站。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得传播扩散,并应及时报告党政办和保卫处处理。

第六条 所有公寓内的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公共网线、网络端口等)均属学院公共设施,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专职人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打开、维修和破坏。如有违反者交相关部门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要加倍赔偿。如发现有异常情况,请及时联系党政办和网络运营商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等手段窃取财物或有价值数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学院和他人计算机等设备。

第八条 不得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或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文件,造成数据失真、丢失或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转。

第九条 不得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转。

第十条 不得故意攻击国家、集体或他人计算机,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集体或他人具有保密性或隐私性质的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扫描端口,不能盗用别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第十三条 各公寓大楼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HUB、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设备。一经发现,暂扣非法接人设备,对提供及使用端口者均将罚交半年的网络使用月租费,并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私自使用HUB及交换机者将双重处罚。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协定使用IP,禁止在同一时间内使用超过申请的IP个数,禁止私自设置代理服务器,对不遵守协定而乱设IP地址、MAC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暂扣其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井罚交半年的网络使用月租费,或以妨害网络安全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地区和学院有关网络管理及信息安全的规定,将视其情节,依照《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本、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学工处、党政办、保卫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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