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注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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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0/2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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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注册的补充规定

根据《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之“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精神,为更加完善学院学生注册程序及时限,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学生履行注册手续,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每位同学取得在校学籍的法律程序,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在校学籍。

第二条 在开学后两周内未按学院规定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视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在银行已经受理并在办理等待期间者,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缓期注册手续,但必须在银行正式回复之日起两周内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视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申请其它形式资助而资助金费又不能在正常注册期内到位者,可凭资助者有效证明按第五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缓交部分学费者,需拟定缓交时间承诺,经院系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缓期注册手续。但在本人承诺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能全部缴清,视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南昌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同样执行此补充规定。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归学工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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