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开展“资助促学风” 活动工作办法(试行)
2013年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风建设年”,以此为契机,为贯彻落实我院关于建立学风建设平台的工作要求,有效地推动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工作在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奖助学金评选、励志感恩教育等环节的过程监控,结果跟踪,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学风建设,培养他们树立志存高远、克服困难、励志成才的思想,达到资助促学风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方法
1、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的科学性
(1)在《关于更新、调整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通知》的文件基础上,坚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相统一的原则,每学期更新一次名单,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学生予以删减、更换。
(2)要求建档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大一新生第一学期建档时除外):
1、上学期综合素质排名不得低于班级前70%。
2、上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不得低于专业前70%。
3、上学期期末基础课成绩排名不得低于专业前70%。
因身患疾病、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讨论决定。
(3)为扩大资助促学风工作影响范围,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备档案”,后备人数为全院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办法参照《关于更新、调整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以此作为将来更新、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基础。
2、修改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调整打分规则
取消原《我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文件中“普通二等奖学金”、“普通三等奖学金”、“进步奖学金”等奖项,提高“普通特等奖学金”、“国家级竞赛”获奖分值,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奖金名称 |
每次获奖分值 |
备注 |
1 |
普通特等奖学金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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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一等奖学金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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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础课奖学金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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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课堂奖学金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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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级竞赛奖励 |
12分 |
最高奖项12分,每降低一个等次减1分。 |
6 |
国家级竞赛奖励 |
15分 |
最高奖项15分,每降低一个等级减一分 |
3、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中突出学风建设指标,调整评选办法
(1)在《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文件基础上,将评选基本条件中第四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为我院普通奖学金获得者,且无不及格科目。”修改为“在评选年度两学期学生成绩总评均为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2)调整学习情况的考核细则,将原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的考核细则改为综合素质排名、成绩总评排名、基础课排名、四六级考试、进步幅度等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贫困程度。按照下表所列条件计分(以下所有材料需经过系里评审,并加盖系公章),权重为30%。
贫困条件 |
分值 |
数据来源 |
特困生 |
10分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
月消费低于平均水平、生活俭朴 |
15分 |
班级全体成员签字评议证明材料 |
无奢侈消费品(如:电脑、高档手机以及其他高档电子类产品、化妆品) |
10分 |
系领导调查、公示 |
特殊情况(指认定后发生父母双亡、父母残疾或无劳动能力,受重大自然灾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