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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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0/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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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教育在校学生履行缴纳学费的法定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资助学生基本条件

1、共青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学习勤奋努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有“自强自立,减实守信”的精神,且无补考,无重修,未受任何纪律处分,综合素质考评在班级中排名前50%。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4、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学期学分值(学习成绩)在班级中排名前50%。获奖学金者应优先考虑。

第三条 特困生基本条件

详见《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 贫困生基本条件

详见《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贫困生档案建立的程序

详见《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困难补助途径可分为学费减免和缓交、特别困难学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等。

学费减免、缓交

第七条 符合特困生、贫困生条件需减免学费的学生,根据学院的文件精神,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通过评选特困生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形式以及住宿费减免等规定,由学生书面申请,辅导员通过调查,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法,确定本班的减免对象,由所在系核实,确定减免金额,报学工处审查,由学工处在全校内公示,征求意见及院领导批准后到院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按时正常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系申请提出部分或全部学费缓交,并注明缴费计划和缴清学费最后期限(最长期限为一年)。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审校备案,经批准学费缓交的学生逾期不交纳学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缓交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

特别困难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特别困难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在贫困生建档中列为特困生或贫困生,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向所在系提出本学期特困补助的书面申请,各系核实学生情况后报材料至学工处审核备案。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当学生遭遇临时的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经核实后可酌情予以一定的补助。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并按其规定办理。

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是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内容及岗位设立

1、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也可由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2、设立的岗位可以有:助教助研岗位、文化服务岗位、生产实践岗位、行政及后勤管理岗位、勤工助学实体和组织、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等。

3、学校各职能部门要相应调整编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合理核定在岗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对于适合长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要尽力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避免人力浪费。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幅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禁止学生在酒吧、宾馆从事陪酒、伴舞等违规及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不得在寝室内设摊推销招揽生意和存放货物,不得在校内替自己及他人张贴招商、招标、推销等广告。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2、拨给的勤工助学专项启动基金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金。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及基金管理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到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或系勤工助学分部登记,并按规定签定有关协议。凡登记过的学生,如果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接受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或矛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各系勤工助学分部应协调解决。

2、学院各部门在开展助工助学活动时,必须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生参加。

3、酬劳金标准:全校性固定性岗位可按工作时间、性质、每人每月标准发放;对于参加一次性(或短期)劳动的学生,报酬按3-5元/小时标准发放。

4、经营性单位进行勤工助学活动,酬劳原则上由该单位自行支付。对于家政、技术服务、产品推销、促销宣传及其他活动,其报酬一般按用人单位(个人)所签定协议执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再补贴。

5、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在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搞平均发放。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社会团体,个人资助(爱心奖学金)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生活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一般由学院从生活困难学生中推荐,学工处会同资助方审核确定,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单独行文。学院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必须做好与资助方的交流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在评定学生享受学费减免及其它补助时应综合考虑该生在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表现。

第十八条 困难学生每学年学费减免额、学费缓交额、学校补助额之和最多不得超过该生每年需交纳的学杂费总额。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学习不努力者;生活不节俭,以及有抽烟、酗酒等情况者,视情节予以降等级或取消减免、取消补助、取消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年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变化予以调整各项帮助途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减免、学院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或进行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补助费用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年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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