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的精神,经学院研究,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单位要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各系应成立以党、团书记、学工干事、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对口院学工处开展工作,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对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诚信教育,贷款使用及贷后管理负全责。
二、教育先行,重在预防
从新生入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就必须把思想教育放在第一位,要克服“重资助,轻教育”的单纯业务思想。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使学生们懂得如何珍惜来之不易的良好机遇,懂得感恩,懂得如何更好的学习,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尊重合约,按期还款”的公序良俗;提醒和告诫学生不诚实守信所带来的恶果以及违约给学校、本人以及同学们所带来的危害,要求他们养成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的良好品格;要通过学生与学生家长联系,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争取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各单位要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经常性进行教育,预防学生违约。
三、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档案,完善信息网络管理
各系要对所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所在地、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电话、助学贷款金额、申请时间、以及学生家长的担保承诺书、辅导员姓名、联系电话等。院学工处要对档案的建立给予指导,并组织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整改、完善。
各系要善于通过网络与已经毕业的受助学生、家长建立联系,互通情况,尽可能的掌握毕业生中受助人员的详细信息,研究对策,采取措施。
四、重在贷后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为了切实防止和杜绝毕业生贷款违约,产生不良贷款,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院学工处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学费催缴考核的范围,建立考核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杜绝学生违约;
2、动员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前,尽可能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对提前还贷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优秀毕业生;
3、在应届毕业推荐表上印制享受国家贷款的情况,提醒用人单位与校方联系,共同督促受助学生及时还贷;
4、对贷后管理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贷后管理不力,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考核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