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院学字〔2016〕7 号
关于做好2016年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赣教助学[2015]3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大学助字〔2007〕31号)精神,我院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认定后的学生进入《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分“特殊困难”、“困难”两个档次。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学生自愿、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更新和调整后的《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基础和依据,原则上非建档学生不作为资助对象。
(四)坚持学生在校表现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建档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大一新生第一学期建档时除外):
1、上学期综合素质排名不得低于班级前70%。
2、上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不得低于专业前70%。
3、上学期期末基础课成绩排名不得低于专业前70%。
4、上学期挂科少于三门(含三门)且经补考后无不及格科目的。
5、提供了“立卡建档户”和低保证明的学生列为“特殊困难”建档学生。
6、有学籍异动顷向的学生列为预备建档。
因身患疾病、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讨论决定。
二、对象
2013级、2014级、2015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应届毕业生),2016级学生的认定工作于今年九月份新生入校后进行。
三、程序
(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并建档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的学生今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需继续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特困或贫困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入户调研情况确认学生的认定档次。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建档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认定标准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点考虑为“特殊困难”等级:
1、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为“困难”等级: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5、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络的;
6、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8、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9、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四)“特殊困难”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9%,“困难”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6%,预备建档人数不超过10%,总建档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35%。
五、时间安排
1、各系在6月10日启动此项工作。9月13日前,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含2016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电子版报各系认定工作组;
2、系认定工作组将本系(含2016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5天,于9月22日前将附件3、4的电子版发至办公网闵期武邮箱(按本、专科分开汇总);
3、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各系上报拟建档的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建档(9月30日前完成);
4、院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对各系上报建档的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入户调研、情况核实,如有虚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建档资格。
六、具体要求
(一)成立专门队伍
1、各系要高度重视,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执行组长、包括有助学贷款主办老师、奖助学主办老师等学工干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系学生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列席认定工作组全程参与监督。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3、各系将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及系认定工作组成人员名单、民主监督小组名单,评议时间安排表报至院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加强建档管理
1、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研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指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三)实行多层监督
各级认定队伍都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邮箱并接受学生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院学生资助中心监督举报电话为:<